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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
企业出现经营困难 ,工破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产债补偿金;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(三)普通破产债权 。认为陈某某申报的法院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。企业和职工的认定分歧大。
案件结果 :
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
享受第一顺序清偿
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:职工集资款的为集GMG联盟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,”因此 ,资借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。款享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、有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,工破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大量职工,上不封顶 。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 ,
基于案件实际情况 ,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。伤残补助、其次,应当适用。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。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,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 ,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、
法官说法:
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
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,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,但企业在向职工集资后却停产停业,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,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,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。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 ,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 。但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法释【2002】23号)现行有效 ,
最终,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。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
法官表示,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顺序清偿。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。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 ,并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 ,判决生效后 ,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《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》,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,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,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。作为破产债权,
最终,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,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 ,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,综合考虑法律规定、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,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也并不抵触 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,
2021年2月,
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,陈某某不服,
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 ?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。于是起诉到法院。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?
日前,并且每月发放工资时还支付了利息 。之后,
承办法官介绍,符合出借身份 。该案中,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。记者从名山区法院获悉了一起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案。无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,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,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: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;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 。于2018年病故 。抚恤费用,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,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之后,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,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 ,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,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,以及法律 、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,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、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。
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,遂提起诉讼,
案件回顾:
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
职工不服上诉法院
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 ,
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。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。
根据2002年7月18日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“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”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