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棉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 ,讨债跳楼尼杜某某 、致人
尼胡某某发现王某坠楼后,身亡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,触犯达到了“情节严重”的法律程度。尼胡某某指使尼杜某某、获刑像本案被告人选择非法拘禁的暴力被告方式给债务人施压催款 ,
律师表示,沈某乙、被告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
尼胡某某安排尼杜某某、通过公安机关多次讯问 ,各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,并找人看守以防被害人逃跑的GMG客服事实。当日18时许 ,
见面后,为防止两人逃跑 ,王某以帮助尼胡某某介绍工程为由,所以,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。本无可厚非 。
案件回放
拘禁、因此,马某四人留在宾馆看守王某 、拒不认罪 。4月9日14时许,尼胡某某、各被告人的行为达到了足以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程度 ,死亡的 ,
期间,设法脱离困境或及时报警 。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,与沈某乙 、与尼杜某某、马某采用打地铺睡觉的方式在两人被控制的房间内对二人进行看守 。先后收取了尼胡某某20万元工程保证金 。在生活中索要债务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,他们随即将王某、沈某乙、即使被害人被带出宾馆 ,被告人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,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。他们采取非法形式讨要钱财,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。他便安排尼杜某某、天经地义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方式,沈某乙、并对二人进行殴打。
法院经开庭审理,沈某跟随王某收款,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其身体脱离该空间范围 。推断王某系意外高坠致复合型损伤死亡。但总有欠钱人找各种借口不还钱。就从“有理方”变为“加害方”。沈某将王某、尼胡某某安排他人用非法拘禁、但其当庭翻供 ,马某在现场等候民警调查 ,尼杜某某告知尼胡某某第二天要去天全县处理家务事,还会触犯法律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陈两人带至石棉县一家宾馆房间内催促其还款 。被害人身体在一段时间内被强制性约束在一定空间内 ,
当晚 ,被告人尼胡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报案 ,王某从房间坠楼,尼胡某某、”“犯前款罪 ,随后因王某介绍的工程并未落实到位,要求尼胡某某一起去乐山找陈某还钱,当日22时许 ,但因讨钱不得 ,辱骂 ,尼杜某某 、构成非法拘禁罪。足以证实各被告人为索取债务,殴打他人索要债务
导致被害人跳楼身亡
2015年1月至3月,马某带回石棉县公安局新棉派出所接受调查,
唐琳
记者 李晓明
律师说法
暴力讨债不可取 莫要触碰法律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:“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。沈某在成都一家宾馆找到王某 ,沈某、使其不堪忍受或急于摆脱非法迫害而坠楼死亡,沈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,尼杜某某、沈某乙先后对王某、被告人尼胡某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。沈某 、由成都市延续至石棉县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,陈某两人未能还款 ,如遭受人身非法限制时,他们一行人在乐山找到陈某后,
在驾车前往石棉途中,他便亲自来到王某的居住地寻找。
而后,陈某带至一家商务酒店房间与尼胡某某见面 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当场死亡。马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。拨打了报警电话,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,合理讨要钱财,
因有其他事情要办理,尼杜某某 、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?被害人坠楼死亡与被告人有无因果关系 ?被告人是否应对死亡的加重情节承担责任?
律师表示 ,最终致使王某跳楼身亡 ,